身體症狀障礙症

DSM-5診斷準則
  1. 有一個以上令人苦惱 (distressing) 或者會造成其日常生活顯著因擾 (disruption) 的身體症狀。
  2. 此身體症狀或伴隨的健康關注導致過度想法、感覺或行為,以下列至少一項表現:
    1. 病人持續且不成比例地擔心其症狀的嚴重性
    2. 對於健康或症狀一直高度焦慮
    3. 為了這些症狀或擔心健康問題而投入過多的時間和精力
  3. 雖然任何一個身體症狀不見得都持續存在,但有症狀的狀態通常是持續的 (一般超過六個月)

特別註明
疼痛症狀為主 (with predominant pain)(即以前的疼痛障礙症(pain disorder) : 此特別註記適用於以疼痛為主要身體症狀表現的個人。

特別註明
症狀持續 (persistent):持續性的特徵指嚴重的症狀、顯著減損、持續時問長 (六個月以上)

註明目前的嚴重度
輕度:只有一個症狀符合準則 B 。
中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症狀符合準則 B
重度: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準則B的表現,再加上有許多身體症狀(或一個非常嚴重的身體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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