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不足或是智能發展障礙症[Intellectual Disability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al Disorder)]
DSM-5診斷準則
智能不足(智能發展障礙症)是一種在發展階段中發生的障礙症,它包括於概念、社會即實務領域中在智力與適應功能方面的缺損。下列三項準則皆須符合:
- 智力功能缺損,如推論、解決問題、計晝、抽象思考、判斷、學業學習、經驗學習能力:經由臨床評估及個別標準化智力測驗確認。
- 適應功能缺損,造成個人在獨立與擔當社會責任方面無法達到發展及社會文化的準則。若無持續的支持:此適應的缺損會使個人在多重環境中(如家庭、學校、工作及社區)的一類或是多類日常活動功能(如溝通、社會參與及獨立生活)受限。
- 智力與適應功能缺損在發展期間發生。
註:此智能不足之診斷名稱與 ICD-11的智能發展障礙症是相當的,雖然本書通篇使用智能不足之診斷名稱,兩個診斷名稱均於標題中使用,已澄清與其他分類系統的關聯。
此外,美國的一個聯邦法律(公共法案 111-256 羅莎法案)以intellectual disability取代 mental retardation,而許多研究期刊也是使用intellectual disability。因此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是現今在醫學、教育與其他專業,以及非專業公聚與倡議團體共通使用的診斷名稱。
註明目前的嚴重程度
317 (F70) 輕度 (mild)
318.0 (F71) 中度 (moderate)
318.1 (F72) 重度 (severe)
318.2 (F73) 極重度 (profound)
共病
- 智能不足常常會共同發生精神、神經發展、醫療和身體方面的問題,某些問題的比率(例如精神疾患、腦性麻痺和癲癇) 會比一般人高出三到四倍。
- 共同發生的疾病其預後和結果可能會因智能不足的共病性而有所影響。
- 評估程序可能需要因為相關疾患而做修改,包括溝通障礙症、自閉症類群障礙症和運動、感覺或其他疾患。透過適當的訊息提供者來釐清症狀是相當重要的,如易怒激動、情緒失調、具侵略性、飲食問題和睡眠問題,並協助評估個案於各種社區環境的適應能力。
- 最常合併發生的精神和神經發展障礙症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憂鬱和躁鬱症;焦慮症;自閉症類群障礙症;重複動作障礙症(有或無伴隨自傷行為);衝動控制障礙症;以及重度神經認知障礙症。
- 重度憂鬱症可能會出現在各種不同智能不足的嚴重程度範圍。
- 自傷行為需要及時診斷的注意,可能有必要單獨診斷為重複動作障礙症。
- 智能不足個案,特別是那些嚴重的智能不足,也可表現出侵略和破壞性的行為,包括傷害他人或破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