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M-5診斷準則
- 下列症狀至少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且持續至少一個月;(1)、(2)或(3)中至少有一個:
- 妄想
- 幻覺
- 胡言亂語(解構的語言)
- 整體上混亂或僵直行為
- 負性症狀(如減少情感表達或動機降低)
- 此困擾 (disturbance) 發病以來的大部分時間,一項或更多項主要領域功能—如工作、人際關係或自我照顧 (self-care) 顯著比未發病前降低(或當在孩童或青少年發作時,無法達到預期的人際、學業或職業功能(occupational function)「如工作 (work)、人際關係或自我照顧 (self care)」
- 此困擾的徵兆 (sign) 至少持續出現六個月。此六個月期間一定要包括至少一個月(或成功治療者,略少於一個月)符合診斷準則 A(即活躍期症狀 (active phase symptoms) 及可包括前驅或殘餘期症狀期(periods of prodromal or residual symptoms)) 。在前驅或殘餘症狀期間,困擾的徵兆可能只表現負性症狀或是二項或更多項列在診斷準則A的弱顯性形式症狀 (attenuated form symptoms)(例如怪異的信念 (odd beliefs)、不尋常的感覺經驗 (unusual perceptual experience))
- 因為以下原因之一而排除情感思覺失調症 (schizoaffective disorder) 和鬱症 (depressive disorder)或是雙相情緒障礙症伴隨精神病症狀者: 1) 活躍期症狀沒有同時出現在鬱症 (major depressive episode) 或躁症發作中,或 2) 假如情緒障礙症發生在活躍期症狀中,此情緒障礙症相對於整個活躍期和殘餘期的期間,僅占一小部分。
- 此困擾 (disturbance) 不是起因於一種物質使用(例如成瘾藥物或醫藥) 或另一身體病況(another medical condition) 的生理效應。
- 如果有自閉症類群障礙症 (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或童年期發作的溝通障礙症 (communication disorder) 病史者,只有在除了思覺失調症其他必要症狀外,又出現明顯的 (prominent) 妄想或幻覺至少一個月 (或成功治療後略少於一個月),才可額外下思覺失調症的診斷。
特别註明
以下病程特別註明只適用於發作一年後及不牴觸診斷病程準則者
第一次發作,目前急性發作:第一次疾病表現符合診斷準則的症狀及時程準則 (time critera)。急性發作指在此時期全符合症狀的診斷準則。
第一次發作,目前部份緩解:部仍緩解指第一次發作時期符合「同一次發作先前的症狀維持有改善」,而且「只有部分症狀符合診断準則」的發作定義。
第一次發作,目前完全緩解 : 完全緩解指第一次發作後,沒有呈現疾病特定的症狀 (disorder specific symptoms) 的一個時期。
多次發作,目前急性發作:多次發作是指至少二次發作,即第一次發作之後,有一次緩解 (remission) ,之後至少復發 (relapse) 一次。
多次發作,目前部份緩解。
多次發作,目前完全緩解。
持續型:大部分病程維持符合症狀和時程的診斷準則,低於診斷閾值症狀的時期對整個病程而言是非常短暫的。
非特定病程
特別註明 :
有僵直症
編碼註:使用附加碼 293.89 (F06.1) 思覺失調症合併僵直症 (catatonia associated with schizophrenia) 來說明有僵直症共病。
註明目前的嚴重度
嚴重度評分依據「精神病主要症狀的量化評估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f the primary symptoms of psychosis) 」而定,包括妄想、幻覺、胡言亂語、異常精神行為和負性症狀。每一種症狀可依目前嚴重度 (最近七天最嚴重的情形) 在五分表評分從0(沒有)到4(出現及重度)[見DSM-5的第III篇「評估方法」之精神病症狀戲重度臨床評分表 (Clinician-Rated Dimensions of Psychosis Symptom Severity)」。
註診斷思覺失調症可不用此嚴重度特別註記 (severity specifi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