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覺失調症

DSM-5診斷準則
  1. 下列症狀至少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且持續至少一個月;(1)、(2)或(3)中至少有一個:
    1. 妄想
    2. 幻覺
    3. 胡言亂語(解構的語言)
    4. 整體上混亂或僵直行為
    5. 負性症狀(如減少情感表達或動機降低)
  2. 此困擾 (disturbance) 發病以來的大部分時間,一項或更多項主要領域功能—如工作、人際關係或自我照顧 (self-care) 顯著比未發病前降低(或當在孩童或青少年發作時,無法達到預期的人際、學業或職業功能(occupational function)「如工作 (work)、人際關係或自我照顧 (self care)」
  3. 此困擾的徵兆 (sign) 至少持續出現六個月。此六個月期間一定要包括至少一個月(或成功治療者,略少於一個月)符合診斷準則 A(即活躍期症狀 (active phase symptoms) 及可包括前驅或殘餘期症狀期(periods of prodromal or residual symptoms)) 。在前驅或殘餘症狀期間,困擾的徵兆可能只表現負性症狀或是二項或更多項列在診斷準則A的弱顯性形式症狀 (attenuated form symptoms)(例如怪異的信念 (odd beliefs)、不尋常的感覺經驗 (unusual perceptual experience))
  4. 因為以下原因之一而排除情感思覺失調症 (schizoaffective disorder) 和鬱症 (depressive disorder)或是雙相情緒障礙症伴隨精神病症狀者: 1) 活躍期症狀沒有同時出現在鬱症 (major depressive episode) 或躁症發作中,或 2) 假如情緒障礙症發生在活躍期症狀中,此情緒障礙症相對於整個活躍期和殘餘期的期間,僅占一小部分。
  5. 此困擾 (disturbance) 不是起因於一種物質使用(例如成瘾藥物或醫藥) 或另一身體病況(another medical condition) 的生理效應。
  6. 如果有自閉症類群障礙症 (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或童年期發作的溝通障礙症 (communication disorder) 病史者,只有在除了思覺失調症其他必要症狀外,又出現明顯的 (prominent) 妄想或幻覺至少一個月 (或成功治療後略少於一個月),才可額外下思覺失調症的診斷。


    特别註明
    以下病程特別註明只適用於發作一年後及不牴觸診斷病程準則者
    第一次發作,目前急性發作:第一次疾病表現符合診斷準則的症狀及時程準則 (time critera)。急性發作指在此時期全符合症狀的診斷準則。
    第一次發作,目前部份緩解:部仍緩解指第一次發作時期符合「同一次發作先前的症狀維持有改善」,而且「只有部分症狀符合診断準則」的發作定義。
    第一次發作,目前完全緩解 : 完全緩解指第一次發作後,沒有呈現疾病特定的症狀 (disorder specific symptoms) 的一個時期。
    多次發作,目前急性發作:多次發作是指至少二次發作,即第一次發作之後,有一次緩解 (remission) ,之後至少復發 (relapse) 一次。
    多次發作,目前部份緩解
    多次發作,目前完全緩解
    持續型:大部分病程維持符合症狀和時程的診斷準則,低於診斷閾值症狀的時期對整個病程而言是非常短暫的。
    非特定病程

    特別註明 :
    有僵直症
    編碼註:使用附加碼 293.89 (F06.1) 思覺失調症合併僵直症 (catatonia associated with schizophrenia) 來說明有僵直症共病。

    註明目前的嚴重度
    嚴重度評分依據「精神病主要症狀的量化評估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f the primary symptoms of psychosis) 」而定,包括妄想、幻覺、胡言亂語、異常精神行為和負性症狀。每一種症狀可依目前嚴重度 (最近七天最嚴重的情形) 在五分表評分從0(沒有)到4(出現及重度)[見DSM-5的第III篇「評估方法」之精神病症狀戲重度臨床評分表 (Clinician-Rated Dimensions of Psychosis Symptom Severity)」。
    診斷思覺失調症可不用此嚴重度特別註記 (severity specifi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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